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 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 ,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 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
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 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
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 不得事先告知 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干货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流程图(新) |